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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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0-107-JL-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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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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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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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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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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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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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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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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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 第三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研究,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指导推进各有关方面改进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规范性文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鄂办发〔2011〕41号) 第二十九条 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及表彰活动,在全体会议上表彰优秀提案。每届届末,会同省政府对办理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进行联合表彰。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66号)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作为对部门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届省人大和省政协换届之际,省人民政府将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本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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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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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授予范围: (一)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五年来承担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任务的省直部门、中央直属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市州政府。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上述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以及为办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二、授予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比条件 1.指导思想明确。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本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湖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工作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本单位中心工作一样对待,思想认识高,责任感、使命感强。 2.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做到亲自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认真负责,审核把关,积极协调解决办理中的具体问题。有专门办理机构和专门承办人员,并保持办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3.工作制度健全。制定了较完善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理,加强督办检查,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较高。 4.工作作风扎实。积极创新办理工作的新方法,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现场办理活动。工作中识大体,顾大局,注重协同配合,主动加强同主办或会办单位的团结协作,积极主动承担办理任务,无推诿扯皮、敷衍怠慢现象。 5.联系见面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代表和提案人的联系,虚心听取代表和提案人意见,自觉接受代表和提案人监督,与代表和提案人见面率达到100%。 6.答复认真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办理任务,按期办复率为100%。答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实在,表述准确,针对性强,格式规范。 7.办理落实率高。积极采纳代表和提案人的建议,努力创造条件落实代表和提案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到实处。跟踪办理工作成效显著。建议提案采纳率和落实率较高,代表委员满意率达到99%以上。 (二)先进工作者评比条件 1.宗旨意识强。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热爱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公仆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强,任劳任怨,甘于奉献,从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3年以上。 2.工作主动性强。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主动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积极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组织实施、见面联系、跟踪督办、落实反馈及答复函的草拟、审核把关工作。 3.业务能力强。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建议提案办理的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办理工作程序,起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工作效率高。 4.创新精神强。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现场办理活动,主动加强与代表和提案人及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向相关部门通报办理工作情况,工作有新意,有创造,受到代表和提案人好评。 5.工作责任感强。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各项建议提案办理活动,为提高办理质量、扩大社会影响作出了积极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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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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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办单位对五年来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自我评议,向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分别报送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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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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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通知→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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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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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设置公平、公开、公正的申报评比条件和程序,表彰方案科学严谨。 2.受理责任:形式审查受理材料,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评审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邀请人大、政协相关人员参加评审。 4.公示责任:在媒体上公布建议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公布异议方式、时限及电话。 5.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6.监督责任:接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专项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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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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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表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2) 四、行政表彰评选推荐工作的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表彰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公开评选范围、对象和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申报材料在书面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生和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上报。 (二)拟表彰对象初步确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可以在本地本部门公示,也可以集中在省一级公示,公示时间5-7天。公示结束后,没有反映或虽有反映但经核查不足于影响推荐的,方可正式上报。 (三)严格控制各类行政表彰奖励对象中的领导干部比例。表彰对象中,各地和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表彰总数的10%.地厅级单位(机构)和副厅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与表彰。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本部门的行政表彰奖励实行综合管理,防止政出多门。省人事厅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审核,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进一步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办发[2012]28号) 第二十六条 协调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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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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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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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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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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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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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7238015,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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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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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7238015,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省政府政务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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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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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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