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
依法行政制度汇编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 录
1.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行政规定
2.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工作规则
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规定
5.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6.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7.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8.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制度
9.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AB角工作制
10.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11.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
12.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1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1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5.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管理规定
16.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库更新维护办法
17.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
18.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19.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20.江苏省经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
21.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22.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
2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制度
24.驻省经信委纪检组监察室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25.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工作规则
26.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听证程序规则
27.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8.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监督办法
29.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30.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31.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规则
32.关于加强全省经信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3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35.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6.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37.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38.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39.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执法人员培训、考试上岗制度
40.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41.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42.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43.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进说理式执法工作制度
44.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45.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46. 省经信委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方案
47.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48.关于优化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法行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省经信委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经信委公务人员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实行政务公开。省经信委依法设立和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颁布的抽象性行政管理规范,依法在《江苏政报》等指定媒体或“江苏政务网”、江苏经信网站上公布,同时,创造条件利用社会公众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来委办事的人员、来电的咨询,涉及本人经办业务,要在职责范围内一次性告之办理业务的有关手续、要求,并有义务解答其提出的有关咨询;对不涉及本人经办的业务,需告之到哪些处室(局)办理,不得推诿、搪塞。
第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除执行《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工作规则》所列程序外,原则上应于委主任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听证,并由本委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前款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有关专业处室(局)还应事先提交法律依据。
第六条 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 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推行AB角工作制。各处室(局)根据工作职责和人员分工等把各项工作的A角(主角)和B角(辅角)明确到人,对外公示,使前来办事的人员能够随到随办;不能办理或需要缓办、转办的事情,耐心解释,说明理由。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及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十条 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实行法规、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按照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应诉规则,切实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一条 完善外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委纪检(监察)、法规部门共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相对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按照分工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或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应依照《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被提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及其所在处室(局)负责搜集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认定行政不当的,主办人直接承担主要责任,签发人、审核人承担领导责任;主办人有意隐瞒,导致审核人、签发人误核误签的,主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委人事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法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信法规、规章的立项、起草、报批等工作,保证省经信委法规、规章的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经信法规、规章,是指省经信委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起草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应当做到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第四条 本委法制工作机构为法规处,负责本委法规工作的统―规划、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立项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本委年度法规、规章立项计划,由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局)编制。
第六条 委各处室(局)和委管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委管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法规处提出下年度拟起草法规及规章的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对起草该法规或规章的必要性、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做出说明。
第七条 法规处对委各处室(局)和委管事业单位提出拟起草的法规和规章项目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全委拟上报的立项建议,经委领导批准后,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立项。
第八条 法规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立法计划和本委工作需要,拟订本委年度立项计划,经征求委各处室(局)意见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者委领导批准。
第九条 本委年度立项计划包括法规和规章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进度和起草要求。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本委年度立项计划。年度立项计划的有关内容在执行中可以视情况报省人大或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法规的起草与报送
第十一条 列入委年度立项计划的法规项目,经省人大或省政府批准立项并经授权后,由委法规处统一组织,委内有关处室(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起草法规,应当广泛听取委各处室(局)、各市经信委以及有关部门、企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处室(局)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处。法规处对草案进行统一审核、修改后,提出审核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委主任签发后,报送省政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直接委托我委起草的法规草案,报送省人大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法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写明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六条 本委与其他部门联合起草法规的程序,本委建议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章 规章的起草和备案
第十七条 本委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在职责范围内,起草规章。
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本委工作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委拟规定的事项涉及下列内容的,一般采取规章的形式:
(一)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二)规定行政审批、许可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的;
(四)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制定实施办法的;
(五)其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反复适用需要采取规章形式的。
第十九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为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第二十条 规章的内容一般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实施日期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列入省政府年度立项计划,由本委承担起草的规章,分别由委内有关处室(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或者由法规处组织起草。
第二十二条 起草经信规章,应当广泛听取委各处室(局)、省有关部门、各市经信委以及有关企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处室(局)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送法规处。法规处对规章草案进行统一审查、修改后,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送审稿,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规章草案不符合起草要求,或者处室(局)之间争议较大,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起草单位应当进一步调研论证或者协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内容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制定联合规章的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章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起草法规、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除涉及内容多、调整对象复杂外,规章一般不设节。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省政府及各部门送本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法规处会同委内有关处室(局)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规章清理工作,由法规处组织委内有关处室(局)进行,提出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汇编,由法规处负责,委内各处室(局)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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